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玉发改办字〔2021〕6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 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 道,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行政监
管部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和运输局、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 畅通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常态化征集渠 道,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 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玉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常态化征集渠道公布如下:
县发改委:投诉电话:0793-2552823;投诉邮箱: ys fgw@163.com;通讯地址:玉山县行政中心三楼玉山县发改委办公室。
县 住 建 局 :投 诉 电 话 :0793-2553998; 投 诉 邮 箱:1403179211@qq.com;通讯地址:玉山县冰溪街道人民大道148号玉山县住建局三楼办公室。
县水利局:投诉电话:0793-2560831;投诉邮箱: ysxsljbgs3823@163.com;通讯地址:玉山县冰溪街道解放东路11号玉山县水利局办公室。
县交通运输局:投诉电话:0793--2205156,投诉邮 箱:1771970031@qq.com,通讯地址:玉山县冰溪街道芳苑路玉山县交通运输局五楼办公室。
涉及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监管职责的投诉线索由现场监管的县水利局移交相应部门办理。
三、 完善投诉建议的接受、转办、反馈机制。招投标异 议投诉可以邮寄纸质投诉书、发送电子邮件投诉及现场或在 线投诉。对全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的招投标项目,通过 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线上答复,并 可在线提出投诉和在线受理投诉。招投标负责受理投诉的行 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 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 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对上级部门移交的投诉 线索,如果其他部门受理权限的,要立即移送到相应部门转办,并逐级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四、 落实责任,及时受理和高效处理投诉事项。 行政监 督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精神,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程序受理和处理投诉事项。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 建立投诉处理建立超期预警管控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控制,要求投诉受理、作出 决定等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并在截止时间前进行预警,确保依法行政;如出现超期办理,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及相关当事人,告知其超期原因,征得同意后限期办结;如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超期,应当依规追究其责任;发现超期 或即将超期的情况立即进行通报,有助于督促经办人及时办 理相关事项,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提高投诉事项按时办结率,并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 建立县发改部门兜底受理投诉的工作机制。对情况 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县发改部门可以会同其他 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通过县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联席会议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七、建立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机制。招投标行政监管部 门要根据受理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的情况,通过县工程建设 及政府采购领域联席会议研究后,按照案件的性质,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做好执法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
附件:玉山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清单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印发
附件:
玉山县工程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清单
序号 | 受理部门 | 受理事项 |
1 |
县共资源交易中心 |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的项目规避招标,或未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进行交易的。 |
2 |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 事人不遵守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现 场工作规程的。 | |
3 | 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 件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 | |
4 | 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 会及其成员或其他当事 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 |
5 | 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需要回避的,没有行政 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 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 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 法行为。 | |
6 |
县住建局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 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 目以及其他由住建部门 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7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 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 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 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8 | 县水利局 | 防洪、灌溉排涝、水土 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 |
—5 —
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 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 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 ||
9 |
县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整治、林业工程以及 其他由自然资源规划部 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 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 。 |
10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 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 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
11 |
县发改委 |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 的重大投诉事项,县发 改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 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 联合调查,通过县工程 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联 席会议研究后由受理部 门做出处理决定。 |

赣公网安备 361123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