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库发包管理的意见(试行)
玉府办字〔2019〕128号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库发包管理的意见(试行)》《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
项目发包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及
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库发包管理的意见(试行)》《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类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交通工程类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水利工程类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予以公开)
关于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实行预选承包商库发包管理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效,规范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监管服务,一体推进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领域“三不”工作,着力规范我县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管服务机制,全力打造“五型”政府,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廉政风险的“三效合一”,为我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界定和发包方式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应采用从预选承包商库中简易抽取的方式选择承包商。
采用简易抽取办法确定承包单位,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预算评审报告出具的评审价,下浮5%确定发包价,并在相应行业的预选承包商库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
抽取活动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建设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参加。建设单位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确定或由电脑随机分配承包商预选库中单位对应序号,再通过摇号机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
二、分类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不同行业特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三类预选承包商库: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由县住建局负责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及制定实施细则;
(二)交通工程类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及制定实施细则;
(三)水利工程类由县水利局负责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及制定实施细则。
三、统一平台交易
对符合预选承包商库发包管理的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纳入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平台交易。县发改委负责非必须招投标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人员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部署、专人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规范我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流程。
(二)制定完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行业特点,结合我县实际,完成各行业预选承包商库的建立,并自行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预选承包商库建立、平台交易以及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本意见有效落实。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行制度不严格,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发包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发包监管,规范平台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适用对象为《 关于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库发包管理的意见(试行)》中明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施工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县发改委负责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四条 平台运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包项目采取简易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的方式。
第五条 发包活动需在指定的发包平台内进行,发包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发包需求的各项条件。发包平台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平台日常运行和管理。平台管理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另行制定。
第七条 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发包活动全过程应进行全程监控,相关纸质资 料和音频、视频等电子资料由平台管理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 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归档保存。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预选承包商库的建设,及时进行更新并告知平台。
第三章 发包流程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及其他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非必须招标项目交易公告模板,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后,送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平台进行发包预约,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受理预约,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平台管理工作人员根据预约情况,确定场地 使用时间,并在网上进行公布,业主单位如需变更或取消场地使用,需在发包活动日之前以书面补遗形式及时向平台报备发布。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将发包活动的时间、地点、发包项 目基本情况等的公告通过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时间为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业主通知行业监管部门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参加摇号活动,预选承包商可有序参加现场发包活动。
第十四条 摇号活动由业主单位主持,在场工作人员共同查验摇号机及摇号球,检查无误后将摇号球放入摇号机。
第十五条 由摇号软件随机确定编写预选承包商对应号码; 业主单位从摇号机中任意抽取一个号,第一次随机抽取的号 码对应的承包商即为中选人。如中选人在活动结束后出现放弃中选、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等情形的,中选作废,业主单位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重新组织摇号活动。
第十六条 主持人当场宣布摇号结果,填写《摇号结果 确认表》,业主单位、现场监督人员分别在《摇号结果确认表》上签字。
第十七条 业主单位将摇号结果通知中选承包商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为期一个工作日的中选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 平台规则,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发包活动的事中事后 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纪检监察委依法对发包活动、平台运行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发包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县纪检监察委、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发包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九条 平台接受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对发包活动以 及业主单位、竞争主体的监督。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发包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可以向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或对平台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玉山县辖区范围内开始施行。
附件:1.发包平台管理规定;
2.平台管理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3.摇号器具管理规定。
附件1:
为了加强发包平台的管理,规范室内秩序,保障发包活动 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1、发包平台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发包室需按有关规定事先预约;
2、发包前,参与发包活动的人员应在平台管理工作人 员的统一安排下有序进入发包平台,凡与发包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发包活动现场;
3、进入发包平台,各类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发 包秩序,禁止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和大声喧哗等。服从管理,自觉保持发包平台卫生,爱护厅内的各种设施、设备;
4、负责维护发包平台现场秩序,对各类干扰妨碍发包、 破坏损毁办公设备设滋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5、其他人员未经管理工作人员许可,不可擅自开启或 关闭发包平台的电脑、监控、电子屏等电子设备。
6、破坏、损坏发包平台设施、设备的,应予以赔偿;情节 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附件2:
1、 接受预约,统筹安排发包平台的使用;
2、负责发平台场地的安排、协调和管理工作;
3、负责发包平台内各类设备使用和管理;发包平台使用前, 检查平台内设备,并开通设备电源,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定期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归档保存相关 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电子资料;
5、负责维护发包平台的正常秩序,加强发包平台内的禁烟 管理,严禁平台内吸烟,高声交谈、随意粘贴;
6、负责处理协调发包平台的突发性情况,若遇到无法处 理问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
7、负责发包结束后所有设备的关闭;
8、负责完成上级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3:
为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确保单位摇号器具的安全,现就 发包平台摇号器具管理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发包摇号机摆放于发包平台,全天候无死角进行监控,监控设备应24小时不间断稳定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摇号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摇号机和摇号球等相关设备由 平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原则上不得外借。
2、摇号机和摇号球等相关设备只能由业主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平台管理工作人员在发包活动过程中使用, 其他人员严禁使用。
3、摇号器具在每次使用前,由平台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公开例行检查,并将设备放置在指定位置。如发现异常,第 一时间报告,及时作出调换、封存备查处理。
4、摇号机和摇号球等相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 已经抽取的号码,应该认定有效,还需抽取号码,由业主单 位和监管部门协商决定抽取工具和方式。
5、摇号器具在每次使用后,业主单位负责清点摇号球的数量并按照顺序放回展示盒,并将设备、设施归放原位,同时及时联系平台管理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双方在《摇号设备使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6、加强对摇号器具的检查工作。工作人员要经常查看器具工作情况,发现器具属正常故障、损毁的,及时报修、更换,严禁摇号器具带病工作。
7、存放保险专柜钥匙管理。摇号号码球存放专柜应实行上锁管理。钥匙由平台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剩余钥匙交由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备用。每次开闭锁,由业主单位、监督人员向平台管理工作人员领取,并在用后及时交还(视情况,平台管理工作人员也可直接开闭锁)。
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类预选
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放管服”改革成效,落实国有小额施工项目活动中发包人的主体责任,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我县国有小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领域监管服务,推动实现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廉政风险的“三效合一”,一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三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业务范围
玉山县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从工程建设类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二、资格条件
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 新标准)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外埠来赣施工单位应提供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外省市进赣投标备案手续原件或根据赣建办〔2017〕14 号文规定在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上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6.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7.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建库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电子化招标、资格后审制、评标委员会审核制、随机抽取等方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1.发布公告: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发布建库公告。
2.公开选录:开标当日由工程建设类主管单位代表、发改委代表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报名的企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 100 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报名企业不足100家,按实际已报名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由工程建设类主管单位代表、发改委代表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对抽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如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则在剩余未抽中的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企业递补,递补企业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满足100 家为止。如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未达到100家,以实际符合资格的投标企业数为准入库。
4.公示: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5.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公示无异议后,由上述抽中且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成玉山县国有投资小型项目房建及市政类预选承包商库。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更新一次。
四、运行方式
1.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根据报价承诺法规则,采取从预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第一次随机抽取的承包商即为中标人,中标人无特殊原因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如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不按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八大员)证书原件及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按废标处理,同时报行业监督部门记不良记录,招标人重新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承包商。记两次以上不良记录的承包商自动清理出库。
2、发包结果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为期一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
3、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其评审价格为招标控制价,建议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5%确定要约价(即中标价、合同价)。公示期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如工程有项目增量问题,工程建设方应严格执行《玉山县工程增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监督审核力度。
五、监督管理
1.在江西住建云系统录入信息的项目,必须报送资料到县住建局招标办,便于项目管理和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2.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3.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工程完工后,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入选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3)发包方在项目招标前需由法人签订招标人廉政承诺书。
4.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不得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3)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5.受邀参与承包的施工企业,按照饶府厅字〔2019〕10 号文件要求,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监督机构监督发包人约谈承包单位负责人,要求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履约承诺书。受邀参与承包的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后一律不得转包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和重要施工岗位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员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发包方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中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并将违规行为报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向发包方提交工程履约担保〔担保金额:合同价款的10%,担保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6.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号)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预选承包商实行信用动态管理,企业信用分值满分 10 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扣分,扣完 10 分则立即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1)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一次5分,同时禁止该企业参加预选承包商库投标活动三个月。
(2)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二次扣5分,同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3)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提交的扣 5分。
(4)因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的,扣5 分。
(5)项目负责建造师每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20 天,凡抽查三次未到岗,按该月未到岗处理,扣5分。
(6)严重违反建筑市场(含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7)履约评价评不合格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8)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9)在本年度内入库承包商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承包商被清除出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除出库的承包商,2 年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效,规范政府投资的非必须招标项目交通工程领域监管服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廉政风险的“三效合一”,一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三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业务范围
玉山县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交通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建设项目(新建桥梁、危桥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水毁抢修项目除外),适用于从交通工程类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二、资格条件
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建库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预选承包商库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制、评标委员会审核制、随机抽取等方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1.发布公告: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上发布建库公告。
2.公开选录:开标当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县发改委代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报名的企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 30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报名企业不足50家,按实际己报名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县发改委代表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对抽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报名企业不足50家,按实际己报名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4、公示: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5、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公示无异议后,由上述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成玉山县交通工程国有投资小型项目预选承包商库。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更新一次。
四、运行方式
1.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根据报价承诺法规则,采取从预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第一次随机抽取的承包商即为中标人,如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不按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及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按废标处理。招标人重新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承包商。
2、发包结果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为期一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
3、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其评审价格为招标控制价,建议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5%确定要约价(即中标价、合同价)。公示期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如工程有项目增量问题,工程建设方应严格执行《玉山县工程增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监督审核力度。
五、监督管理
1.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2.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工程完工后,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入选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3)发包方在项目招标前需由法人签订招标人廉政承诺书。
3.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不得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发包方及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中标方法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4.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上饶市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刷脸考勤管理办法(试行)》饶交质监字[2019]37号执行。
5.预选承包商实行信用动态管理,企业信用分值满分 10 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扣分,扣完 10 分则立即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1)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一次
扣5 分,同时禁止该企业参加预选承包商库投标活动三个月。
(2)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二次扣5分,同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3)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提交的扣 5 分。
(4)因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的扣 5分。
(5)项目负责建造师每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凡抽查三次未到岗,按该月未到岗处理扣5 分。
(6)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7)履约评价评不合格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8)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9)在本年度内入库承包商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承包商被清除出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除出库的承包商,2 年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玉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水利
工程类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效,规范政府投资非必须招标水利工程项目领域监管服务,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提高监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防范廉政风险的“三效合一”,一体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三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业务范围
玉山县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从水利工程类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二、资格条件
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建库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电子化招标、资格后审制、评标委员会审核制、随机抽取等方式建立预选承包商库。
1.发布公告: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网站上发布建库公告。
2.公开选录:开标当日由县水利局代表、县发改委代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已报名的企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 30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由县水利局代表、县发改委代表在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对抽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如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则在剩余未抽中的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企业递补,递补企业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满足 30家为止。如果报名企业不足30家,按实际已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4.公示:对经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网站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5.建立预选承包商库:公示无异议后,由上述抽中且经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组成玉山县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水利类预选承包商库。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开招标更新一次。
四、运行方式
1、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根据报价承诺法规则,采取从预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人,第一次随机抽取的承包商即为中标人,如中标人放弃中标、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不按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及近 6 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按废标处理。招标人重新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承包商。
2、发包结果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为期一个工作日的结果公示。
3、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出具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其评审价格为招标控制价,建议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5%确定要约价(即中标价、合同价)。公示期结束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如工程有项目增量问题,工程建设方应严格执行《玉山县工程增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监督审核力度。
五、监督管理
1.对在申请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申请人,经查实,已受理的退回申请,已列入名录的清出名录,不予受理其预选承包商申请。
2.发包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发现承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2)工程完工后,应公正、客观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入选考核及管理的依据之一。
(3)发包方在项目招标前需由法人签订招标人廉政承诺书。
3.预选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不得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
(3)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或专项分包工程款;
(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发包方及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方法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4.预选承包商中标项目注册建造师应严格履行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8〕56号)等相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预选承包商实行信用动态管理,企业信用分值满分 10 分,有下列情况的逐项扣分,扣完 10 分则立即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1)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一次扣5分,同时禁止该企业参加预选承包商库投标活动三个月。
(2)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第二次扣5 分,同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3)按要求应提供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提交的扣 5 分。
(4)因承包商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工程的,扣 5 分。
(5)项目负责建造师每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 20 天,凡抽查三次未到岗,按该月未到岗处理,扣 5 分。
(7)严重违反水利市场(含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或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8)履约评价评不合格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处罚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8)在本年度内入库承包商列入诚信黑名单的,扣 10 分且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库。
承包商被清除出库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对被清除出库的承包商,2 年内不接受其入库申请。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县水利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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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9年12月23日印发

赣公网安备 361123020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