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清单》的通知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玉发改办字〔2021〕35号
关于印发《玉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方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营造公平公正的 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 县招标投标工作实际,特制定《玉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
域营商环境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清单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0日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玉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负面清单
一、招标人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2 |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 项目审批手续的,未先履行审批手续。 二、变更交易方式的,未向原审批部门重 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九条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 理招标事宜的,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 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十二条 |
4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 公告和招标公告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 布 。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 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 三条 |
5 |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未载明招标人的名 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 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 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十六条 |
6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 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 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 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 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二十七条 |
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 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 人 ; (八)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 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九)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 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 信 息 ; (十)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 置条件 ; (十一)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 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十二)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 置障碍 ; (十三)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 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 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 质要求的; (十四)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十五)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 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 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 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 ||
7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8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 修改的时限,或者准许投标人提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9 | 一、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 参加投标。 二、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10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 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一条 |
11 |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 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 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 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 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七)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的 ; (九)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 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 (十)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 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 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12 |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符合“五人以上单 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 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七条 |
13 | 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三条 |
14 | 一、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 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 |
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三、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 十三条 | |
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 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六十五条 |
16 | 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 行资格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
17 |
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异议作出答复;作出答 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 十七条 |
18 | 一、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 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二、投标保证金未准许以现金、汇票、支 票、银行保函、电子保险等多种方式提交。 三、挪用投标保证金。 四、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 十一条 |
19 | 一、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 计算方法。 二、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20 | 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21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 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22 | 招标人未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23 | 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 开 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24 | 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 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
25 |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26 | 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
27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
28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29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 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六、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 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 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 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九条 | |
30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文本,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 理办法》第十条 | |
二、投标人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
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 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 合法权益: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 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 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 者个人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 | |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 理投标事宜;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 理成员为同一人;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 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十三)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 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 (十四)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 ; (十五)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 (十六)相互约定给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 偿 ; (十七)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 一 台电脑; (十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 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 (十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 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 档 ; (二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 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 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二十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 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 |
2 |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 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 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明示或 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 件 ;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 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 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 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九)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 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 (十)招标人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 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 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 |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 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二条 |
4 | 一、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 格、资质证书投标。 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 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 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六)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 单位人员; (七)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 (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 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九)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 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5 | 一、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 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 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 三、和招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 十四条 |
6 |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7 | 一、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
中标项目。 二、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 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三、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招标人 同意,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 | 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
8 |
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9 |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10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 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
11 |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12 | 一、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 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二、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 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进 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 十七条 |
13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14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三、评标专家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1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未主动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2 |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 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 二、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 十一条 |
3 |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未向招标人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条 |
4 |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 者其他好处。 二、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三、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 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5 |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 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四条 |
6 | 一、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二、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7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四、招标代理机构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十四条 |
2 |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 的范围之外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3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 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五十条 |
4 |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 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二、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
5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6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 底项目的投标,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 件或者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 |
7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五、国家工作人员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四十四条 |
2 |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 。 二、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六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 十条 |
3 | 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 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二)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 招 标 ; (三)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 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 八十条 |
4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 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5 | 行政监督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投诉,并作 出书面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6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调查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7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 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8 | 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 底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六、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 | ||
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四条 |
2 |
一、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八条 |
3 |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十二条 |
4 | 在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 情况下,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 标事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第十二条 |
5 |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 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6 |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 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 者招标文件。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 十条 |
7 |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 十七条 |
8 |
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 十九条 |
备注:本清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明确禁止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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