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城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建设项目-金山大道(项目名称)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玉山县城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建设项目-金山大道(项目名称)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1、根据《废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部分文件的通知》(赣建城镇〔2021〕21号)文之规定,参加 玉山县城排水防涝设施(一期)建设项目-金山大道 (项目名称)的投标单位,开标时拟派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注册建造师担任。开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担任)出席开标会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本工程开标当月前(不含开标当月)六个月以上且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在本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因工作单位变更不足六个月的,以证书中的变更时间为准)。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拟派的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参加开标会,按废标处理。
2、此答疑澄清公告为招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原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3、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1年 9 月 13 日

赣公网安备 36112302000155号